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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消费[2016] 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推进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行业可持续发展,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根据《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40号)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区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申报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首次开展年份为2016年),请于当年6月30日前将符合《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报送我部(消费品工业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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